(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203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卞世德,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的委托代理人卞世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被告李某某从原告处购买兽药,2014年12月欠到原告兽药款2.8万元,并立下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原告秦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一份,证明证明两被告欠原告兽药款合计28000元;3、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综上,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2月,被告李某某从原告秦某处购买兽药2.8万元,并立下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另查明,被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婚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秦某购买兽药,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债务发生在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秦某欠款2.8万元;二、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XXX;帐号XXX;收款单位:XXX。案件诉讼费550元,由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宝华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人民陪审员 戴仁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晓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