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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韦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262号原告韦某。被告张某甲。原告韦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诉称,2008年8月原告认识被告,之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由于双方婚前没有深入了解对方而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大闹,无数次的争吵已令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无法存续,此外被告沉迷于赌博,经常有人到家里追赌债,打砸东西,被告更经常向原告要钱,不给就痛打原告,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无法忍受,被告也在2015年1月份独自搬到婆家居住,并与原告分居至今,现在原告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若继续维持这段无感情的婚姻,必会导致双方更加痛苦,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张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判给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儿800元抚养费给原告至小孩18周岁止;3.原、被告无夫妻财产分割,原、被告债务各自负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甲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还有感情,且被告平常对原告也很好,张某乙并不是原告与被告生的,不应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中,原告韦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打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1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出生医学证明1份,证明张某乙于××××年××月××日出生。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提出张某乙不是原被告婚生孩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8月原告认识被告,之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五、六年,在分居期间原告酒后与他人发生关系,于××××年××月××日生下其女��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离婚。以上案件事实亦有本院的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合,长期分居,且原告于××××年××月××日与其他人生下女儿张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原告诉讼期间主张张某乙由其自己抚养,本院予以认可,但是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其女儿8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女儿张某乙是其与他人所生,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不符合情理与法理,不予认可,所以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原、被告无夫妻财产分割,原告主张原、被告债务各自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以后相处时间极短,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没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所以原告主张债务各自负担,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韦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张某乙由原告韦某抚养;三、驳回原告韦某要求被告张某甲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韦某已预交),由原告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刘 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黎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