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栗振山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281号罪犯栗振山,男,汉族,本科文化,1985年9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河刑初字第0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栗振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21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25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栗振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栗振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栗振山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经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申报表、淮安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栗振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栗振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