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解晶舒诉被告王焕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晶舒,王焕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600号原告:解晶舒(曾用名:杨可),女。法定代理人:解雅玲,女,系解晶舒之母。委托代理人:杨九兴,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焕玲,女。委托代理人:李虎,山西方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晶舒诉被告王焕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晶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晶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卫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