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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字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与张声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张声友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字227号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号培英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江波,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被告张声友,男,194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磊彪,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系被告张声友之子。委托代理人余彪,湘潭市雨湖区姜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张声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35元,减半收取2917.5元,由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负担。审 判 员  周清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芳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