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吕金端、曾景亮、福建省泉州市鑫龙石材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广豪石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吕金端,曾景亮,福建省泉州市鑫龙石材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广豪石材有限公司,领航(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铭亮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36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杭,该分行行长。被告吕金端,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曾景亮,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福建省泉州市鑫龙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周造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南安市广豪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吕金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领航(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曾景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铭亮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曾景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吕金端、曾景亮、福建省泉州市鑫龙石材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广豪石材有限公司、领航(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铭亮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柳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