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宏声石业有限公司、卓东升、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宏声石业有限公司,卓东升,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许锦秋,福建南安市嘉联石材有限公司,许志煌,曾金堤,卓如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8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杭,该分行行长。被告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卓东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宏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许志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卓东升,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曾金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锦秋,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福建南安市嘉联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卓如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志煌,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曾金堤,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卓如丝,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宏声石业有限公司、卓东升、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许锦秋、福建南安市嘉联石材有限公司、许志煌、曾金堤、卓如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柳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