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李松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397号罪犯李松河,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临西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昆刑初字第0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松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李松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李松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松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松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七日(刑期至2016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