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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魏宏全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魏宏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宏全,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称,本案涉及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属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之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魏宏全称,一、合同约定被答辩人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的这一约定,不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所以答辩人向桥西区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约定大于法定。另甲方所在地为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理应有桥西区法院管辖。二、案件争议的标的达不到二审法院审理的限额。本案争议的标的为1000万元,属于一审法院受理的范围。本案事实清楚约定明确,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由一审法院审理。故被答辩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该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担保合同纠纷,该案涉及标的为1000万,根据《法发[2015]七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级别管辖。双方在《保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甲方即上诉人,其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地域管辖。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谭会雄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