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民初94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杜某,女,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杜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2日相识,并于2010年4月15日结婚。2012年5月9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儿王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架,并于2013年分居至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000元的抚养费;3、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的一半5000元。被告杜某辩称: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不实,被告的陋习是经常挑起家庭矛盾的原因,但被告一直认为原告本质不坏,被告愿意从各方面挽救家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于2010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12月5月9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此后,王某与杜某因性格不和等原因发生家庭矛盾,双方感情恶化,王某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户口本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共同生育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只要王某与杜某能够加��沟通、互谅互让,共同为家庭和小孩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关系有和好可能,故王某与杜某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院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某认为其与杜某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的意见,因王某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杜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