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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382号原告:王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