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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诉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许秀,董秋金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初75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99号。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7523号C-259室。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588号201-210室。被告张许秀,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董秋金,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因与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许秀、董秋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8,482,61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已作出(2016)沪01财保5号民事裁定,并已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16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现原告以方便诉讼为由向我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号、XX弄XX号、XX号XX层、XX号房地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公路XX号、XX弄XX号、XX号XX层、XX号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冬梅代理审判员  周 欣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凌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