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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1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葛国光、陈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国光,陈章平,杨华山,杨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219-1号申请执行人葛国光,男,195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章平,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杨华山,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杨永,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国光与被执行人陈章平、杨华山、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01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章平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安丰村(所有权证号:80018748)和执行行人杨华山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瓯北大道934号(所有权证号:02020913,共有权证号:02000671)的两处房产,上述被查封房产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4月0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250000元及相关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短时间内难以处置完毕,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被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2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厉慧洁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