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5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5刑初2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某,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饶某某在其以“棒棒糖���名字登记的横峰县东方精品酒店518号房内连续两次容留王某某、刘某、孙某某、饶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其中被告人饶某某容留王某某、孙某某、饶某、刘某一次,第二天再次容留刘某一人在其入住的518房内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王某某、孙某某、饶某、郑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宾馆客户消费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提供场所,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余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松法律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