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正荣、段琴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正荣,段琴花,黄代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984号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阳洋,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正荣,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段琴花,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被告:黄代鹏,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正荣、段琴花、黄代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红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