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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志明与张立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明,张立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94号原告张志明,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张立峰,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明诉被告张立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明撤回对被告张立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志明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付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