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志明与张立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明,张立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94号原告张志明,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张立峰,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明诉被告张立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明撤回对被告张立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志明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付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