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6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耿国胜与康红文、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国胜,康红文,刘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96号原告耿国胜,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康红文,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刘海军,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原告耿国胜诉被告康红文、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刘海军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国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原告耿国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