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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强与苏州民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彩香店、苏州民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苏州民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彩香店,苏州民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709号原告李强。被告苏州民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彩香店,营业场所在江苏省苏州市彩香新村二区29幢14-16室。负责人朱建,经理。被告苏州民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朝红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建,经理。原告李强与被告苏州民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彩香店、苏州民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杰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李强于2016年4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