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静章与曲阳县大川汽车配件门市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章,曲阳县大川汽车配件门市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王静章,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阳县大川汽车配件门市部,注册号:130634600132788。地址:曲阳县北环路。经营者王宏全(工商登记王同川)。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静章诉被告曲阳县大川汽车配件门市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静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敏贤,被告曲阳县大川汽车配件门市部经营者王宏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跃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静章诉称,2015年4月11日,因原告驾驶的汽车发生故障,受雇主指派,原告驾驶故障汽车前往被告处维修。在原告等待维修过程中,由于被告员工操作不当,致故障汽车刹车汽泵后盖被气流膨出,击中原告右眼。事故发生后,原告被急送北京同仁医院检查,于次日返还曲阳县第二医院治疗,住院40天,给原告造成了职业障碍。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7697.14元。被告曲阳县大川汽车配件门市部经营者王宏全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曲阳县大川汽车配件门市部经营者系王宏全,而非王同川,也无王同川此人,原告诉被告主体错误,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明确说明,其是受雇主指派来修车,受到损害,其应向雇主主张权利,不应向答辩人主张;其次,在维修过程中,答辩人曾几次告知被答辩人远离现场,其不听劝告,存在相应过错;被答辩人是自带配件来维修,答辩人只是帮忙给予更换,不收取任何费用,属于义务帮工,帮工中致人伤害,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现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权利错误。被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出于人道主义已经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00余元,其受伤是汽车部件造成,该车应投保有保险,对其损失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或由受雇的车主赔付。庭审中王宏全称其与王同川系同一人,自己是曲阳县大川汽车配件门市部的实际经营者。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原告王静章受其雇主刘庆指派,到被告曲阳县大川汽车配件门市部修车,在修车过程中,故障汽车刹车汽泵后盖被气流膨出击中原告右眼,经诊断为原告右眼球钝挫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右眼视神经挫伤、右眼眶内壁骨折、右侧内直肌损伤、右眼眉弓部、上睑、睑源皮肤裂伤。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被告称原告是自带配件来维修,其只是帮忙给予更换,不收取任何费用;修车过程中被告的员工让原告去松开汽车手刹,而原告并未松开手刹,导致气泵存气,气泵后盖才会膨出导致原告受伤;另维修人员多次告知原告让其远离现场,原告并未远离,而是待在距离故障车辆2米左右的地方打电话,其本身存在过错。对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称自己并没有带任何配件,且已经按照被告员工的指示松开了手刹,车主给修理厂打电话已经说明刹车坏了,需要修理刹车,正因为刹车坏了,松开手刹后,气泵里的气才会放不完,至于被告是否收取费用,原告不清楚。事发当时原告在故障车辆后面2米左右。原告受伤后到曲阳县第二医院救治,住院40天(自2016年4月12日至5月22日)。原告称不再主张医疗费。原告主张损失及原、被告举证、质证如下:1、误工费38303.32元(145.64元/天×263天)。原告提交了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称误工天数自事发日(2015年4月11日)至评残日前一天(2015月12月29日),按照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被告称误工期限过长,数额过高。2、护理费1731.02元(42.22元/天×41天)。原告称其住院41天,护理人员系其妻子,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被告对此无异议。3、交通费1000元。原告未提供票据,被告对此不认可。4、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100元/天×41天=4100元)。被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5、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1180.8元。原告称经法院委托保定市第二医院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因原告系职业司机,故残疾赔偿金应上浮一个等级,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计为81488元(203720元×40%);被扶养人为原告女儿王佳璇(2001年12月31日生),需抚养4年、原告儿子王佳乐(2006年1月23日生),需抚养9年,夫妻二人抚养;原告母亲谷军芬(1947年7月30日生),需扶养12年,四人扶养,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计为29692.8元。对此原告提交了鉴定意见书、户口本、曲阳县文德镇东流德村村委会证明。被告对保定市第二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及被扶养人基本情况无异议,对于原告的计算方式有异议,称应该按照伤残鉴定的结果直接计算。6、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对此不认可,称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7、鉴定费1382元。原告提交了保定市第二医院票据4张(金额合计1382元)。被告对鉴定费票据无异议。以上损失共计177697.14元,原告称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称原告的损失应向其雇主即车主主张,被告已经为原告垫付了全部医疗费20000多元,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章在被告处修车,由于故障车辆的气泵后盖膨开击中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对此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故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1、误工费:原告主张38303.32元,有据证实,被告虽有异议,但无据反驳,故予以认定。2、护理费:原告主张1731.02元,有据证实,且被告无异议,故予以认定。3、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鉴于交通费系实际发生必要费用,酌定500元为宜。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4100元,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5、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构成八级伤残,有据证实,故残疾赔偿金计为61116元(10186元/年×20年×30%);被扶养人系原告女儿王佳璇,需扶养4年,原告儿子王佳乐,需扶养9年,扶养人2人;原告母亲谷军芬,需扶养12年,扶养人4人,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为21032.40元。故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为82148.4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20000元过高,根据原告伤残等级,酌定为9000元。7、鉴定费:原告主张1382元,有据证实,且被告无异议,故予以认定。以上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37164.74元。本案中被告作为汽车修理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被告并没有指派自己的员工去完成松开手刹的工作,而是指派原告去松开手刹。被告作为汽车修理的专业机构,应该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后果,提醒原告注意或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本案中被告存在重大过失。原告王静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己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以承担20%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承担损失的80%为宜,计为109731.80元。被告称其系义务帮工,不收取任何费用,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原告的损失可以向雇主主张,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故被告称原告应向其雇主主张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曲阳县大川汽车配件门市部(经营者王宏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静章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9731.80元。二、驳回原告王静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4元,原告王静章负担1474元,被告负担2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增儒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