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卫东诉马建锋、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卫东,马建锋,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吴利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马卫东,男,回族,1953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建锋,男,回族。被执行人强红,女,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30万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250元、执行费15483元也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屋管理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查询,查询结果表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四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谭显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