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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6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守保诉被告李顺卿、第三人胡永茂、陈聚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保,李顺卿,胡永茂,陈聚恩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604号原告刘守保,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顺卿,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伟,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永茂,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陈聚恩,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保诉被告李顺卿、第三人胡永茂、陈聚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守保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