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1)汤爱明与周冬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爱明,周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爱明,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周冬冬,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冬冬履行执行款人民币6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 吴 辛人民陪审员 :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戚陈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