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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与徐晓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徐晓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332号原告: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何东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晓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万海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