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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与王笃文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王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02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德明。委托代理人高望。委托代理人王强。被执行人王笃文。委托代理人蔡廷一。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吴佳坤人民陪审员  李红卫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毕远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