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09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王平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