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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09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王平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