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炳龙与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炳龙,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59号申请人高炳龙,男,1961年8月31日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人。被执行人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山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高炳龙依据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被执行人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人运输费人民币18104.15元(含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有存款信息。因目前该公司经营处于停产状态,债务累累,其公司现有设备及设施无法变现处置,在我院作为被执行人的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多起案件,均系程序性终结。2016年3月7日向申请人发出回告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期满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本案暂时不能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杨明跃审判员 郑和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