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4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莹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莹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767号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孔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军。委托代理人:甘凯云,该司助理。被告:陈莹莹,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公民身份号码×××0519。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莹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梓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