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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96号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法定代表人蒲元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宇亨,遂宁市射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远华,女,生于1958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冯朝林,系被告吴远华之夫,生于1949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