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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宁明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刑初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宁明,曾用名张琳明,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沙市区,原系荆州市太湖华中农高区工作人员。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法定代理人张某1,男,汉族,1941年2月28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辩护人张富春、陈万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宁明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宁明、法定代理人张某1及辩护人张富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张宁明通过“世纪佳缘”网站与被害人邓某2相识、相某。2015年初,邓某2提出分手,张宁明认为邓某2是在玩弄其感情,因爱生恨。2015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宁明携带一把水果刀到荆州中心医院,看到在妇科一病区护士台前正在工作的邓某2时,持刀上前朝邓某2的背部、胸部连捅十余刀,被害人邓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宁明作案后在现场持刀自残,被送往抢救室,后被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关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张宁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宁明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宁明、法定代理人张某1、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张宁明应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张宁明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宁明及亲属愿意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张宁明从轻处罚;4、本案由恋爱婚姻关系引起,应酌情对被告人张宁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宁明与被害人邓某2原系恋爱关系,后邓某2提出分手,张宁明认为邓某2是在玩弄其感情。2015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宁明携带一把水果刀到荆州中心医院妇科一病区护士站,持刀上前朝正在护士台前工作的邓某2的背部、胸部连捅十余刀,被害人邓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邓某2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肺、脾等脏器、胸腔大量积血引起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被告人张宁明作案后在现场持刀自残,被送往抢救室,后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宁明身份证明、被害人邓某2身份证明,证实二人身份。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荆州市中心医院外科楼二楼妇科一病区护士站内。在护士站的东端柜子柜面上见一35x30厘米的喷溅血迹,在血迹的下方地面见一40x30厘米的擦拭血迹,该处血迹的南侧地面有一护士帽,帽子以南80厘米处的地面有一女式布鞋(右脚),布鞋西北向75厘米处的地面见一女式布鞋(左脚),布鞋西北向60厘米处的地面发现并提取一把带有血迹的刀子(刀柄长11.5厘米、刀刃长17.5厘米、刀刃宽2.5厘米),在刀子的南北侧地面发现并提取大小分别为1x2厘米、3x2厘米的血迹。在护士站的西端摆放有一柜子,在柜子上有一用塑料袋装着的男式皮包,在皮包内发现并提取一部手机。3、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荆州市中心医院提取了张宁明案发时穿的衣服、被害人邓某2事发时穿的衣服(包括护士服上衣一件、护士服裤子一条、浅蓝色牛仔裤一条、T恤一件)。4、(荆)公(刑)鉴(DNA)字[2015]55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1、邓某2为邓某3、张某2共同的生物学女儿,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2、在现场东侧柜门上提取疑似血迹、现场北侧柜门上提取疑似血迹、现场东侧地面上提取疑似血迹、邓某2所穿护士服上疑似血迹、邓某2所穿护士裤上疑似血迹、邓某2所穿牛仔裤上疑似血迹中均检出人血,且经15个STR分型检验均未排除邓某2,支持为邓某2所留。3、在现场地面中段提取疑似血迹、现场地面西侧提取的疑似血迹、张宁明所穿红色T恤上疑似血迹、张宁明所穿牛仔短裤上段疑似血迹、张宁明所穿牛仔短裤右裤腿上疑似血迹中均检出人血,且经15个STR分型检验均未排除张宁明,支持为张宁明所留。4、在现场地面提取水果刀上疑似血迹中检出混合人血,且经15个STR分型检验均未排除邓某2、张宁明,支持为邓某2、张宁明共同所留。5、(荆)公(刑)鉴(法)字[2015]3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身体胸部、后背、手臂等处有刀损伤13处;邓某2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肺、脾等脏器、胸腔大量积血引起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6、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荆州市中心医院调取案发现场及周边的监控视频。该视频证实了案发现场相关人员的活动情况。7、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号码为152××××0631、180××××9662、156××××2666的手机机主信息及通话、短信记录,该记录证实,152××××0631(计某)于2015年6月7日15时6分与11分两次向156××××2666(张宁明)发送短信;09分呼叫8432851(呼吸内科)。180××××9662(计某)于2015年6月7日15时03分、06分两次被156××××2666(张宁明)呼叫通话。8、被告人张宁明手机内容屏幕截图证实,(1)张宁明发短信给计某,要计某打电话找邓某2;(2)张宁明要华夏黑客联盟打开邓某2QQ空间;(3)张宁明向黑客发送的刀和包照片。9、被告人张宁明供述,2014年6月15日,我和邓某2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于7月中旬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到了2015年2月6日,邓某2向我提出要前往深圳见她的前任男朋友,想甩掉我。我说:“你想去就去,我们分手了我也不管你。”她说:“我怕跟你分手后再也找不到比你对我更好的人了。”邓某2去深圳后,她的前任男友不肯见她,他就叫我给她前男友发短信,说明我和邓某2没有任何关系,我就发了,短信的内容是:邓某2和我在一起,就是为了气你,我和她没有任何关系。这条短信我已删了。第二天,我跟还在深圳的邓打电话,她说她要睡一会儿。后来邓某2给我发了两条短信,内容为:我还是会去找他的,你最近就不要跟我打电话了,我想静静。看到短信后,我很生气,觉得她在玩弄我,就给她打电话,她不接。晚上十一二点的时候,我跟她打通了电话,她跟前男友在一起,并且要我跟她前男友通话,我更加生气,问她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跟他在一起。她说没在一起。我在电话中听到她前男友的声音,就将我和邓某2之间的事跟她的前男友说了,她前男友就不要她了。之后的一段时间时,我想到这事,就很生气,觉得她在玩弄我,每天都睡不着觉,只能睡二、三个小时,我很痛苦,跟她联系想见个面,将事情说清楚,好聚好散,但她一直不接我电话,也不回信息。我在网上查了下,确认自己患了抑郁症,就买了些安神药吃了,并在网上找了个心理医生,想从这种状态中解脱出来,我跟邓发了信息说明了我的状态,要她帮帮我,她没有回我的信息。2015年6月6日晚上,我翻出她的微信,想看看她的照片,结果发现她已经更换了绑定的账号,我看不了她的朋友圈里的照片,我就更加生气。2015年6月7日中午12点钟左右,我在淘宝上找了一个“黑客”,想利用黑客技术进入她的QQ空间,导出她的图片,我给黑客发了一张我带的刀和包的照片,并说我去杀人的。结果被骗了4300元钱,我更加生气,觉得她将我当仇人。我就拿着家里的水果刀来到荆州中心医院妇科一病区她工作的地方,想当着她的面把自己捅死,让她后悔。15时左右,我给我的同学计某打电话,叫她给邓某2的科室打电话,找邓某2,然后给我回话。过了会,计某给我发信息说:“接电话的说他们那里没有邓某2这个人。”我一看这个信息,火就上来了,就到荆州区政府拿了包走到荆州中心医院妇科一病区,想看邓某2在不在,结果看到邓某2坐在护士站前写东西,心想:明明这个人在这里,你们都说没这个人,这完全是在玩弄我。我更加生气,控制不住自己了,什么都没想,冲到邓某2的身后,拿出包里的水果刀捅她,第一刀捅在她的背部,第二刀捅在她胸大肌右侧腋窝附近,后连续捅了几刀,边捅边说:叫你骗我,叫你玩弄我的感情。她在反抗时,用手挡了我的刀。我看到邓某2倒在地上一动不动了,我就停止捅她,我觉得自己生活也没有什么意思,就持刀捅了自己两刀,就倒下了。我当时上身穿一件红色的短袖T恤,下身穿一条蓝色的牛仔短裤,脚穿一双红色的拖鞋。10、证人赵某证实,2015年6月7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我在荆州中心医院妇科一病区护士站,看到一名红衣男子手上拿了一把刀在捅一个女护士,女护士倒地后,他还在捅,捅在那护士胸部,边捅边说:“叫你骗我。”那男子站起来用那把刀捅自己腹部,就倒在地上了。我问红衣男子为什么要这样搞?他说:“这个女的骗了我,她是我女朋友,但是她还在跟她之前的男朋友在一起,还害的我得了性病。”11、证人吴某证实,2015年6月7日15时10分左右,一个穿红色上衣的男子冲进护士站,站在邓某2身后,我看到他手中拿着一把刀,他一只手环抱着邓某2的颈,过了几秒钟,邓某2转身看了那个男的一眼,“啊”了一声。后来我看到那个红衣男子倒在护士站里面,挣扎着站起来说了一些话,大概意思是:他和邓某2是男女朋友关系,现在邓某2要跟他分手,要和她前男友和好。《辨认笔录》证实,吴某从16张辨材照片中辨认出11号照片上的张宁明就是持刀伤害邓某2的穿红衣服的男子。12、证人熊某、尹某、陈某、张某3的证言与吴某一致。《辨认笔录》证实,张某3从16张辨材照片中辨认出11号照片上的张宁明就是2015年6月7日伤害邓某2的红衣男子。13、证人计某证实,2015年6月7日15时04分,张宁明打电话,说要给我发个号码,让我照这个号码打过去找邓某2,看邓某2在不在。我答应了。张宁明发了8432851的号码过来,我就发短信问张宁明如果邓某2在,我说什么?他说让我编个理由。我就打过去,对方一个女的接电话说没有这个人。我就给张宁明发短信,内容是:我说找邓老师,邓某2,别个说没这个人,问了两遍,说没这个人。14、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宁明系心因性抑郁,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5、《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宁明亲属张某1、黄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邓某3、张某2经济损失57万元,被害人亲属邓某3、张某2对被告人张宁明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宁明从宽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宁明因恋爱方面的矛盾,持刀朝被害人胸部、背部等部位捅刺十余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致被害人死亡的意图明显,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张宁明定罪处罚。对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宁明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宁明系心因性抑郁,案发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宁明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被告人张宁明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张宁明及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张宁明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张宁明从轻处罚,本院依法酌情对被告人张宁明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宁明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宁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30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状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光华审判员  宋治国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