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付文元与范云发、陈宏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元,范云发,陈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付文元。证件号码450205197108100010。被执行人范云发。证件号码450211197010290511被执行人陈宏芳。证件号码452421196705131446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98)北民一初字第20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付文元位于柳州市跃进路31号1栋2单元3-1号房屋。现因付文元与范云发、陈宏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付文元位于位于柳州市跃进路31号1栋2单元3-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