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冯民诉李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民,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冯民,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晓峰,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4执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晓峰名下的位于林西县的楼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冯民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冯民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