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项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631号原告:项某。委托代理人:林小景,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原告项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因在监狱服刑无法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某起诉称:原、被告系同学,2006年下半年订婚,××××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丙。婚后,双方感情开始还可以,但在儿子出生后,被告因诈骗、非法集资等出逃在外一直没有回家,直到2014年11月份因诈骗、非法集资被公安部门刑拘,关在苍南县看守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王某乙、王某丙由原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项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2.户口簿,证明被告诉讼主体;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4.户口簿及出生证明,证明婚生女儿王某乙、儿子王某丙的出生日期及身份;当庭提交证据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因诈骗现在监狱服刑的事实。被告王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王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对证据1-4没有意见,证据5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来源、形式均合法,符合民事诉讼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告项某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丙。另查明,被告王某甲因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温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60万元,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裁定维持上述判决。被告王某甲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原告项某与被告王某甲是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如今,被告王某甲因犯罪被判刑且刑期时间长,切实有伤夫妻感情,原告现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请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关于王某乙、王某丙抚养问题,被告同意由原告抚养,因此,原告主张抚养两孩子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甲依法应承担抚养费,但鉴于其被处罚金并被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刑期较长的情况,且原告愿意自己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项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婚生子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被告享有每月二次探望婚生女王某乙、婚生子王某丙的权利,原告需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婷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