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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字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青岛铭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铭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字1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铭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庆彬,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负责人黄世贵,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华明。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店镇陆家村。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铭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方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德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