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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许先茂与高辉连、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先茂,高辉连,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79号原告:许先茂,男,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公安县。被告:高辉连,男,196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公安县。被告: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夏威夷风情街。法定代表人:覃明勇。原告许先茂因与被告高辉连、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公安县孟家溪镇南街三袁华府第2幢1单元301号房、第2幢1单元1003号房、第2幢1单元803号房、第2幢1单元501号房。孙军自愿用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横堤街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为原告许先茂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公安县孟家溪镇南街三袁华府第2幢1单元301号房、第2幢1单元1003号房、第2幢1单元803号房、第2幢1单元501号房屋。二、查封担保人孙军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横堤街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阳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