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富旗与申蕊蕊、张世英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旗,申蕊蕊,张世英,赵爱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309号原告陈富旗,洛阳轴承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景明、黄美霞,洛阳市涧西重庆路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申蕊蕊,洛阳轴承厂退休职工。被告张世英。被告赵爱民,洛阳轴承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旗诉被告申蕊蕊、张世英、赵爱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富旗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富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旗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陈富旗承担。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