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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富旗与申蕊蕊、张世英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旗,申蕊蕊,张世英,赵爱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309号原告陈富旗,洛阳轴承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景明、黄美霞,洛阳市涧西重庆路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申蕊蕊,洛阳轴承厂退休职工。被告张世英。被告赵爱民,洛阳轴承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旗诉被告申蕊蕊、张世英、赵爱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富旗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富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旗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陈富旗承担。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