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73号原告李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陶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