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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73号原告李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陶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