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冯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529号原告:冯某,女,汉族。被告:林某,男,汉族。原告冯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梁可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凤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