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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冯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529号原告:冯某,女,汉族。被告:林某,男,汉族。原告冯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梁可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凤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