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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赵龙飞与佟广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龙飞,佟广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8号申请执行人赵龙飞。被执行人佟广存,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84000元、利息1106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安平县红旗大街锦绣天地小区13号楼1单元502室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佟广存名下位于安平县红旗大街锦绣天地小区13号楼1单元502室楼房一套。二、被执行人佟广存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佟广存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佟广存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