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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81号原告牛某某,女。被告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良人民陪审员  蒋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