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申爱霞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爱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潞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爱霞,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8日被取保候审,当日经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爱霞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晋0481刑初6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申爱霞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7月,被告人申爱霞因对其丈夫申某涉嫌医疗事故一事处理不服,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重要地方非正常上访,破坏社会秩序。2014年5月7日,申爱霞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下达了训诫书,当月9日被潞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10月21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申爱霞至北京市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送至久敬庄救济中心,在该中心申爱霞拒不配合潞城市政府工作人员劝返,起哄闹事,后又吞服过量药物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潞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2015年8月7日该局接上级指示,申爱霞到北京、昆明、苏州等地进行非正常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2、韩某(潞城政法委驻京人员)的询问笔录:2014年3月其被派驻北京从事潞城到北京上访人员的接访、劝返工作。申爱霞如果正常到国家信访局等地上访,其不会知道。其的工作主要是针对非正常上访时的接返或对有非正常上访倾向人员的及时劝返。到天安门、中南海、国家领导人驻地等地点进行上访就是非正常上访。2014年有4次非正常上访,其中2次由派出所开具训诫书,2015年台账登记有13次。第一次2014年5月2日晚11时,其接到长治驻京工作组电话称有一潞城上访人员被带到大栅栏警务室,其去了解到申爱霞在天安门扬言要采取跳楼等极端方式引起大家注意。见到她时她情绪激动,说了一些偏激的话。后来做了工作,把她接到其的驻地,第二天潞城翟店镇工作人员将她接回了潞城。第二次2014年5月7日下午,其接到工作组电话,申爱霞在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被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府后街派出所送至马家楼接济救助中心,其去将她接回其的驻地,第二天翟店镇、卫生局工作人员将其接回潞城。这次府后街派出所向她开具了训诫书。第三次是6月30日,和5月7日第二次的情况一样。第四次2014年10月21日上午5点多接到工作组称申爱霞被送到久敬庄接济救助中心,不知道她去哪里非访,其和郭某、李某、寇某一起接的她,到后给申爱霞做思想工作,当时她情绪激动不配合,阻扰其他接访工作人员,煽动上访人员起哄试图制造混乱,达到引起关注的目的,当时场内一片混乱。到了晚九点她上厕所出来,神情恍惚、呼吸急促、问话没有回应,引起了其他上访人员的躁动。几分钟后120车到后将她拉到北京市南苑医院进行抢救,其、寇某、李某陪同到医院做了检查,一个多小时后申爱霞说她在久敬庄厕所趁机喝了药,医生马上安排了洗胃,之后其一行人看护了她一晚,第二天早上8点多,申爱霞恢复正常,闹着要离开,在医院病房大喊大叫,之后潞城乡镇工作人员也到了,后听说被接回去了。其再见到她时她说“你以为我真喝药了?”其也不知道她说的是真是假。2015年1-8月,申爱霞有记录的非访13次,其都是接到长治驻京组电话称申爱霞在中南海等地非正常上访,其中1月16号那次她去联合国开发署驻华代表处非访,还被香河园派出所送至朝阳分局行政裁定,后因体检不合格没有执行。申爱霞多次非访给长治市造成一系列不良影响,省里、市里多次将情况通报,认为申爱霞多次非正常上访,被列为省重点缠访闹访人员。除了在北京,2015年8月申爱霞2次在北戴河中央领导夏季办公场所上访,被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听说她还去过苏州、昆明,具体情况其不了解。3、郭某(潞城公安局信访科驻京人员)的询问笔录:其于2014年5月12日始常驻北京负责上访人员接返工作。2014年没建立上访非正常人员登记台账,2015年申爱霞非访记录在案的有13次。2015年1月1日、2日、5日、11日、14日、18日、19日七次到中南海非访,被当地公安送至久敬庄接济救助中心,前三次其去到该中心没见到申本人,后四次其去接返时态度恶劣大吵大闹,对工作人员谩骂推搡,甚至煽动其他上访人员,最后申趁乱自行离开。2015年1月16号,申去联合国驻北京人权办事处非访,被当地警方控制依法行政拘留,后因体检不合格释放了。3月11日“两会”期间,到中南海进行非访,被当地警方送到马家楼接济中心;4月2日、4日、5日,三次到八宝山非访;7月2日到外国使馆区非访;7月20日到天安门非访;7月25日、26日两次到中南海非访被送至久敬庄接济中心。2014年申爱霞非访比2015年还要频繁。2014年10月21日下午3点多申爱霞因非访当地警方送到久敬庄接济救助中心,当时她不配合工作,态度恶劣,情绪激动,甚至在其他地市接访工作人员来接返上访人员时,起哄、煽动其他上访人员,拒不配合接返工作,在整个山西厅二、三十名上访人员中起到组织、带头作用,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工作无法开展。到了晚9点其借口上厕所,出来二十分钟后突然呼吸急促,出现轻微昏迷,躺在地上,问话不应便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其安排其他三人将申送上救护车并护送至医院。申在接济中心经常大吵大闹,拒不配合,对工作人员言语辱骂,人身攻击,以跳楼自杀等方式要胁工作人员,与工作人员谈条件,起哄煽动其他上访人员,故意制造事端,引发上访人员骚动,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4、李某(潞城公安局信访科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申爱霞非正常上访被送到久敬庄服务中心,其和同事去劝返,申不同意回去,后说肚里难受头晕,其一行人打120送其到附近医院治疗。第二天上午,翟店镇政府和潞城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将其从医院拉回等事实。5、寇某(潞城公安局国保大队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其被抽调到北京做重点人员接返工作。2014年10月21日,其和郭某、李某、韩某到久敬庄劝返申爱霞,申爱霞不同意,还时不时的谩骂工作人员。在接济中心发晚餐时,申爱霞身体出现异常,问她不说话,大概过半小时发现情况严重就打120,急救车来后其三人陪申爱霞到北京南苑医院,去医院路上申爱霞说她喝了10片安定和一把晕车药,到医院后对申进行了洗胃和输液治疗,第二天上午申爱霞被潞城市卫生局宋先朝带人拉回。6、冯某(潞城公安局信访科驻京人员)、程某(潞城信访局驻京人员)的询问笔录:分别证明申爱霞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被送至固定接济中心,接返的事实。7、北京丰台区南苑医院出具的申爱霞诊断证明书、病历:前者载患者因药物中毒(茶苯海明、安定)于2014年10月22日急诊内科诊治。后者载患者自诉内容、主要诊断内容、处置内容,2014年10月22日9:50出院。8、周某(北京南苑医院急诊内科工作)的询问笔录:按病历显示,2014年10月22日凌晨2点开始抢救,申爱霞到院后诊断观察主要表现情绪激动,心率快,达到120次/分,经询问她才说自已八点左右吃了25片茶苯海明和10片安定药,两种药正常剂量为l片茶苯海明和2-3片安定药,申爱霞是服药过量引起的负作用。当时采取了洗胃和促排泄治疗,经抢救她身体恢复正常。9、宋某、韩某、孙某(潞城卫生局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分别证明申爱霞几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该三人到北京去接申爱霞的事实10、任某(潞城公安局翟店镇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2014年10月中旬,其参与去北京一医院将申爱霞劝返。2015年1月,其、南舍村书记李某、潞城市医院一个司机和卫生局一个司机,将在北京上访的申爱霞从北京劝返拉回潞城送回她家中。11、成某(潞城市信访局社会联络中心任主任)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两会期间,申爱霞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其接到长治市驻京办通知,去马家楼接上将她送回潞城。12、成某1(潞城市翟店镇副镇长)的询问笔录:其知道申爱霞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过两次。2014年5月2日,同南社村书记去到北京找见申爱霞,让她和其一起回来,她要1000元说是在北京上访期间的吃住开销,经过做工作给了她300元后一起回来。同年11月,同宋某、任某等人在北京一家医院找到申爱霞,当时她在输液,听他们说申爱霞到北京上访,工作人员去接时她不走,喝了安眠药。当天中午其一行人将她拉回潞城。13、李某1(潞城市翟店镇南舍村支部书记)的询问笔录:申爱霞上访,其去北京接过她两次。2014年12月中旬,同王寿云去北京南站接过她一次,去了申爱霞跑了没找见她。2015年元旦左右,同民警任某一同将她从北京接回。1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载2014年5月7日,申爱霞到中南海周边上访,对其依法训诫,其中第四条规定: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已的问题。15、潞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爱霞于2014年5月7日到中南海周边上访,已严重扰乱了当地的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巡逻民警查住,对申下达了训诫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1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工作说明:载潞城籍申爱霞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7月26日止,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共计9次。17、提取证明及《进京上访人员登记表》:潞城市治安大队民警申亮亮、常伟自长治市驻京信访工作组提取到《潞城市进京上访人员登记表》十张,其中登记有申爱霞于2015年1月1日、2月16日、3月3日、3月11日、4月2日、5月30日、5月31日、7月2日、7月20日、7月25日、7月26日在天安门、中南海等地上访。18、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看丹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载2015年8月12日22时许,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51号,将潞城市公安局网上在逃人员申爱霞抓获,当日23时许将该人移交潞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嫌疑人到案过程中,,终予以配合,无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19、潞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王某、李某2出具的抓获证明:2015年8月12日,北京丰台分局民警刘某、王某1将申爱霞抓获,当晚移交潞城市公安局。20、申某2012年11月涉嫌医疗事故案卷材料。21、被告人申爱霞的户籍证明。22、被告人申爱霞的辩解及对被告人讯问时制作的同步视频资料光盘等。综合前述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所认定事实的真实性。针对第2起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成某的证词:证明2015年1月1日被告人到天安门非正常上访,其去北京劝访、接返。申爱霞提出家庭生活困难,以不给钱就继续留在北京非访为由向潞城市政府索要10000元,其无奈答应的事实经过。2、陈某的证词:证明2015年3月上旬,申爱霞和申汉华夫妻二人两次找其讨要前述成某答应的10000元的事实经过。3、李某2的证词:证明为处理申爱霞非正常上访,2015年3月份北京两会期间,市委市政府迫于压力决定以救助金名义给申10000元,因财政支出不对个人,其将10000元打到潞城市卫生局账户上,由卫生局出面给了申。4、王某2的证词:证明2015年3月20日从潞城市财政局转账20000元,该款是经领导开会研究同意后,经其手从潞城财政局核算中心救助资金中拨付的,10000元用于给申爱霞的丈夫申汉华,另10000元用于到北京接返申爱霞的费用。因财政不对个人转款,钱一并转入潞城市卫生局账户,由卫生局具体负责。5、秦某的证词:证明2015年3月20日潞城市财政局向卫生局转款20000元整,10000元用于到北京接非访人员申爱霞的费用,另10000元用于支付给申爱霞的丈夫申汉华。该20000元转到了翟店镇卫生院,因卫生局财务不对个人转账。6、张某的证词:证明2014年3月24日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申爱霞的丈夫申汉华的邮政储蓄卡转了10000元,是以“困难生活补助金”的名义给的。7、翟某的证词:证明以困难家庭救助款名义给被告人丈夫10000元的事实经过。8、潞城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会室文件:载申爱霞案件属医疗纠纷,2012年在调解过程中,有关部门已认定申汉华承担主要责任,并给予了赔偿,此事终结,双方互不追究。一年后申爱霞及其大夫申汉华反悔,并提出一系列要求,期间多次发生进京非访。经会议议定鉴于申爱霞生活困难,给予申爱霞生活救助款10000元,卫生局进京接返费用10000元。此款从百货商场、企管员救助款中支出。9、相关付款、记账凭证。前述材料证明被告人非正常上访的时间为2015年元旦,付款时间为同年3月24日,收款人又系被告人的丈夫申汉华。故指控被告人向地方政府强拿硬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针对第3起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人申爱霞于2015年1月16日10:30-10:55,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香河园派出所的询问/讯问笔录:2015年1月16日8时,其到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反映问题。9时许其到达时门前已有人在了,他们也是反映问题的,其就和这些人一起站在门口喊口号要人权。门口执勤的武警将其一行人劝到路边,后有两个警察来了,告诉其反映问题可以到信访部门,但其不听仍然坚持喊口号要人权,警察劝阻无效将其带上警车带到派出所。其喊口号要人权,要求公安局依法办事,政府依法办事。其在联合国开发署反映问题能给当地政府施压,好把其问题解决了,其是来要人权的。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申爱霞2015年1月16日9时许,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反映问题,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5日,该因病缓收。前述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到北京市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喊叫要人权,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该行为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做了行政处罚,故控方指控不能成立。原审认为,被告人申爱霞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在被送至久敬庄救济中心后,起哄闹事,后又吞服过量药物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该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已构成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之行为已侵犯正常有序的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依法应予惩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申爱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后,原审被告人申爱霞不服上诉称,一、上诉人丈夫申某给本村患者治病,患者意外死亡,事发后执法部门未予尸检药检,就将申某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关入看守所。且事发当日,死者家属强行把死者抬入上诉人婆婆家接近一周,多次报警无人处理,后逼迫上诉人拿出20万元才搬走尸体,申某被取保出看守所并吊销了医疗手续。对此,上诉人多次找有关部门得不到处理,被迫走上了上访路。二、上诉人作为公民,出去旅游散心不是闹事,去北京检举干部的违法行为是上诉人的权利,不构成寻衅滋事。而接返人员利用职权对上诉人载赃陷害,判决书指控上诉人非法上访是打击报复。另,上诉人对指控喝毒药一事表示怀疑。三、上诉人被关入看守所后,多次逼迫在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上签字、欺骗上诉人息诉罢访,且起诉的每条犯罪事实都发生在异地。故医疗事故处理不公,存在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并撤销潞城市检察院对申汉华医疗事故罪的嫌疑不起诉决定书,公正判决。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本院核实无误。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爱霞违反法律及上访条例规定,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正常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申爱霞因不服其丈夫申某涉嫌医疗事故处理一事,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重要区域非正常上访,且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劝返,吞服过量药物被送医抢救,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北京市公安机关下达的训诫书、出具的工作说明等证据在案为证。上诉人申爱霞到相关部门反映诉求本无过错,但其到国家规定不接待信访的重要场所进行上访则属违法。因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在潞城,且公安机关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后仍屡处屡犯。故此,原审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实际,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行为表现,认定其构成本罪并判处相应刑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申爱霞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不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冠晋审判员 史 蕾审判员 姬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