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严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589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浦震昊,盐城市大丰区丰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房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