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严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589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浦震昊,盐城市大丰区丰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房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