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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4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兰喜臣、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宝瑞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喜臣,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宝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4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喜臣,男,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委托代理人:曹阳,系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百铁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强,系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南南,系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宝瑞,男,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上诉人兰喜臣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宝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三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兰喜臣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喜臣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喜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60.4元,减半收取2930.2元,由上诉人兰喜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张维佳审判员 刘春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