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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玲,魏秀菊,黄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249-2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玲,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秀菊,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建立,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美玲与被执行人魏秀菊、黄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32710元并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