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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春英诉被告许花子、李哲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春英,许花子,李哲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363号原告:金春英,女,1977年2月4日生,朝鲜族。被告:许花子,女,1962年11月22日,朝鲜族。被告:李哲淳,男,1960年8月29日生,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英诉被告许花子、李哲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春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57.5元,由原告金春英承担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朴艺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