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2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桂龙与被执行人毕小久寻衅滋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龙,毕小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1执86号申请执行人刘桂龙委托代理人孙利被执行人毕小久申请执行人刘桂龙与被执行人毕小久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舟岱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毕小久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已送交执行,刑期至2017年3月2日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0921执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冯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