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罗向贵、祝裕宗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向贵,祝裕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罗向贵,男,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祝裕宗,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罗向贵申请祝裕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93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祝裕宗应支付申请人罗向贵案款1217507.0元,承担执行费14575.07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祝裕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长执字第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