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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珍兰、刘真树等与黄梦新、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兰,刘真树,刘腊兰,刘小树,黄梦新,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民初188号原告刘珍兰,务工。系本案死者刘幼太之长女。原告刘真树,务工。系本案死者刘幼太之二子。原告刘腊兰,务工。系本案死者刘幼太之三女。原告刘小树,务工。系本案死者刘幼太之四子。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黄梦新,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吗420923197906210615。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许军林,该所所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应诉,参与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号。诉讼代表人徐超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刘珍兰、原告刘真树、原告刘腊兰、原告刘小树(以下简称四原告)与被告黄梦新、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环卫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黄梦新和被告环卫所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39585元;2、请求判令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付上述损失;3、由本案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8时30分,黄梦新驾驶无牌低速货车沿云梦××××镇刘畈路自东往西行驶至路口,在右转弯驶入梦泽大道过程中,将行人刘幼太撞倒,发生交通事故。刘幼太随即被送往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月4日,被转往同济医院住院治疗,9月5日16时50分,刘幼太因医治无效死亡。9月6日,武汉市卫生局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刘幼太的死亡原因为车祸高能量损失造成全身多发伤长期卧床以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刘幼太在两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计住院治疗46天,支出医疗等相关费用165796元。另查明,黄梦新系环卫所雇请的工作人员,其驾驶的无牌低速货车登记在环卫所名下,环卫所为该车于2015年3月10在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已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止。再查明,受害人刘幼太出生日期为1934年10月17日,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其一直生活居住在云梦××××镇曙光社区。本案四原告均系受害人刘幼太近亲属。原被告双方就四原告诉请的下列损失项目中有争议的项目为第1项、第4项、第6项、第7项,其他项目无争议。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本院认定1、医疗费165796元其中40元不予认可16579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无异议2300元3、护理费3621元无异议3621元4.死亡赔偿金124260元1、应考虑受害人自身疾病问题。2、按农村标准计算为54245元。124260元5.丧葬费21608元无异议21608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如追究肇事方刑事责任,应不予赔偿。20000元7.交通费2000元由法院酌定2000元合计339585元339585元上述四原告诉请的损失项目,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关于四原告诉请医疗费用中40元是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该40元系受害人亲属复印刘幼太在同济医院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相关住院病历而产生,同济医院出具了正式发票,应予以认可。关于四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考虑受害人自身疾病及计算标准问题。关于死亡赔偿金中是否应考虑受害人自身疾病的问题,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辩称,四原告未能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证实其死亡原因系因该交通事故而直接造成,其死亡原因可能存在××的因素,受害人自身应承担一定的损失,本院认为,四原告提供同济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可以证实刘幼太的死亡原因为车祸高能量损失造成全身多发伤长期卧床以致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即使存在受害人刘幼太个人自身疾病对死亡这一严重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定的过错,故对于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的上述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本院认为,受害人的户籍性质虽然为农业户口,但四原告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曙光社区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其生前一直居住在云梦××××镇曙光社区,其生活消费已融入城镇,四原告诉请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应予以支持。关于四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院认为,受害人刘幼太因交通事故死亡,给本案四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客观存在,事故发生后,因被告环卫所积极垫付相关医疗费用,被告黄梦新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原告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正当合理,应予以支持。关于四原告诉请的交通费问题。本院认为,受害人刘幼太先后被送往云梦县人民医院和同济医院住院抢救,其近亲属为此必然需要支出交通费用,四原告诉请交通费2000元,合情合理,应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黄梦新驾驶被告环卫所所有的无牌低速货车,在经过事发路段时,疏忽大意、观察不力,不注意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刘幼太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损害结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梦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刘幼太无责任,被告黄梦新为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黄梦新系被告环卫所雇请的工作人员,该侵权行为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被告黄梦新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用人单位即本案被告环卫所承担。鉴于该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本案四原告因该交通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不足或免赔部分再由被告环卫所予以赔偿。综上,本院确定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四原告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四原告200000元;被告环卫所赔偿四原告19585元。待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上述赔偿款项到位后,对于被告环卫所已赔偿部分,由双方凭条据结算。是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刘珍兰、原告刘真树、原告刘腊兰、原告刘小树12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刘珍兰、原告刘真树、原告刘腊兰、原告刘小树200000元。三、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赔偿原告刘珍兰、原告刘真树、原告刘腊兰、原告刘小树19585元。上述给付义务,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对于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已支付款项,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赔付到位后,由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与原告刘珍兰、原告刘真树、原告刘腊兰、原告刘小树凭条据结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艳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琴【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8页共8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