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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恢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晓莲与贾敏、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莲,贾敏,刘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恢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莲,女被执行人贾敏,男被执行人刘群英,女张晓莲与贾敏、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敏、刘群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晓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敏、刘群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了不动产登记情况,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了股权等登记,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车辆登记,在其所在地调查了解其他财产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贾敏、刘群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晓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贾敏、刘群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晓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方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