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卢俊明与薄立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俊明,薄立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俊明,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薄立国,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张达志,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卢俊明因与被申请人薄立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俊明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条并没有规定,通知的行为一定要由转让人作出。故本案通知的行为既可以由债权人作出,也可以由受让人卢俊明作出。故薄立国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的那一刻便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薄立国提交意见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薛景春转让债权时没有通知债务人薄立国,故该债权转让对薄立国不发生效力。卢俊明主张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到达,应视为债权转让通知的到达,该主张错误,因为债权转让通知和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是两种不同的文书形式,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卢俊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确;该条规定,权利人转让权利的,必须通知债务人,该通知必须由权利人作出,本案卢俊明没有证据证明薛景春通知了薄立国转让债权的事实,故卢俊明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卢俊明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卢俊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俊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克杰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小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