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邵文祥与潘志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文祥,潘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144号申请执行人邵文祥,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潘志荣,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邵文祥与潘志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志荣在鄂尔多斯市有拆迁款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志荣在鄂尔多斯市拆迁款物,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蕾 搜索“”